四川在線記者 鐘帆

  12月1日,記者從巴中市應急管理局獲悉,近日該市首例危險作業罪刑事案件宣判,被告人雷某某因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危險作業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6月7日,巴中市巴州區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雷某某涉嫌在轄區廢棄廠房內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接到舉報后,巴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公安機關立即查處了該非法經營點,查封扣押危險化學品27.8噸。經查,查封扣押的危險化學品為甲醇,且經營儲存場所距廠房、鐵路、公路、加油站較近,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基礎設施造成嚴重威脅,雷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

  7月7日,巴州區應急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11月30日,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判處被告雷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該案是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后,巴中市發生的首例危險作業罪刑事案件。這起案件中,被告人雷某某在非法經營過程中雖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因經營儲存場所距廠房、鐵路、公路、加油站較近,一旦發生爆炸,將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國家公共基礎設施造成嚴重損害,具有現實危險性。另外,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