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波 宋君常 自貢觀察 曹治 四川在線記者 秦勇
日前,富順縣法院審結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三被告人因流竄多地作案,利用特殊工具獵捕老鷹(鵟),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經鑒定,本案被獵捕的10只老鷹(鵟)屬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鳥綱鷹形目鷹科物種,其中3只經救治無效死亡。而法律規定,獵捕、殺害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四只以上的,屬情節嚴重。
富順縣法院根據查明事實、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情況,依法作出判決:楊某旭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萬五千元;楊某昆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1月,楊某昆與曾某(在逃)一起到瀘州市敘永縣獵捕老鷹。二人駕車發現老鷹后,曾某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竹簽、強力膠、活老鼠等工具獵捕老鷹,連續兩日在敘永縣捕獲5只老鷹5只。
1月31日,楊某旭、何某與曾某到云南后,萌生獵捕老鷹販賣牟利的想法。2月1日,三人看到天空有老鷹盤旋,楊某旭和曾某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竹簽、強力膠、活老鼠等獵捕到3只老鷹。“我們用活老鼠引誘老鷹來捕食,老鷹的翅膀很容易被沾在涂滿強力膠的竹簽上。”被告人陳述。
次日,楊某旭、曾某與何某在返回榮縣途中,在宜賓捕獲老鷹1只,何某幫助收拾竹簽。2月3日楊某旭、何某與曾某在瀘州境內再捕獲1只老鷹。2月5日,楊某旭與何某出售老鷹時,被榮縣警方當場抓獲。
《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富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該院的法官表示,將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教育功能,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意識,共同守護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地球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