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游新聞此前刊發的《南充女子被前男友當8歲女兒面砍殺56刀身亡 法院一審認定系婚戀關系判處死緩》報道顯示,顧翠芳遇害時年僅35歲,生前為美甲店老板,離異后一個人帶著未滿8歲的女兒。顧翠芳與屈江于2018年結識,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10月以后顧翠芳多次提出分手。

  2020年6月1日,屈江認為無法挽回顧翠芳,同時懷疑出現了第三者,自己遭到了顧翠芳的欺騙,離婚和陷入債務危機也都是顧翠芳所導致的。屈江對顧翠芳產生仇恨,決定殺害顧翠芳泄憤。

  司法文書證實,2020年6月1日下午2時許,屈江攜帶作案刀具,騎電瓶車到高坪區王府井商場顧翠芳工作地點,對顧翠芳進行守候、跟蹤。當天晚上8時許,屈江發現顧翠芳下班后,便潛入顧翠芳居住小區樓棟單元,在樓頂的天臺伺機作案。晚上12時許,屈江將其電瓶車由小區樓棟單元門口轉移至小區后門外公路邊,以便作案后避開監控迅速逃離現場。

  6月2日凌晨5時30分左右,屈江從樓頂來到顧翠芳家,使用之前偷配的鑰匙,打開顧翠芳住房的防盜門進入到室內,隨后關掉電源總閘。屈江攜帶菜刀和匕首,強行踹門進入顧翠芳和其未滿8歲女兒陳某某所睡的房間。被驚醒的顧翠芳發出叫喊聲,屈江立即沖到床邊按壓住顧翠芳的頭部,并威脅其不許叫喊。

  法院認定,屈江當著顧翠芳女兒的面,持菜刀、匕首對顧翠芳頭部、胸腹部、四肢等處,連續砍擊捅刺,致使顧翠芳全身創口達56處之多,之后屈江逃離現場。一審中,屈江雖然對殺害顧翠芳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為顧翠芳付出了很多,在戀愛過程中“顧翠芳有過錯”,是顧翠芬的的行為導致自己最終沖動作案。

  一審法院沒有采納屈江的上述辯解,法院認為顧翠芳的行為并未侵害屈江的合法權益,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故該院認為被告人屈江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害人自身有過錯”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南充中院認定,案件是由婚戀糾紛引起,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同時屈江到案后,如實供述殺害顧翠芳的犯罪事實,對其犯故意殺人罪系坦白,并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20年12月30日,南充中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判處屈江犯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屈江限制減刑,并賠償受害家屬76萬余元。

  對于一審結果,今年1月13日,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了抗訴。檢察院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確有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殺人罪具有坦白情節,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婚戀糾紛引起,從而從輕處罰,明顯不當,屬認定事實錯誤。該案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一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屬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

  12月3日,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二審開庭審理了該案。顧翠芳的弟弟顧燕斌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一審判決后,案發小區的居民們因為對判決不能認同,已經聯名簽署了請愿書,要求法院嚴懲兇手,作為家屬也希望法院最終能夠判處屈江死刑立即執行。顧燕斌表示,此次庭審中沒有新的證據提交,屈江依舊辯稱案件是由婚戀糾紛引起,但他表示不認同。

  顧燕斌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一審結束后至今,顧翠芳家屬并未收到被告一方的任何道歉及賠償,當天庭審中,被告人屈江一方還提出曾給予被害人一套房與一輛車的錢,但并沒有提交轉賬、借條等相關證據,“目前就等宣判了。”

  據了解,二審中檢方堅持了抗訴書中的觀點,認為屈江沒有法定從輕情節,應該判處較一審更重的刑罰。

  四川省高院組成的合議庭在完成了法庭質證、調查、辯論等環節后,沒有對案件當庭宣判。

  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