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雅安市石棉縣法院審結一起單位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2019年4月,某醫院在未辦理經營利用國家重點野生動物行政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蔡某同意后,由該院采購部從某藥業公司購買炮山甲2千克,后以醫生開具處方的方式將炮山甲銷售,案發時已銷售完畢,共獲取29441元。

  法院審理認為,該醫院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非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制品穿山甲鱗片,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蔡某身為單位負責人,允許單位收購、銷售穿山甲鱗片,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某醫院罰金3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29441元;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炮山甲為傳統中藥,有一定的藥用價值,但炮山甲系穿山甲鱗片炮制而成。穿山甲數量稀少,2020年6月3日前穿山甲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020年6月3日提升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禁止私人捕殺和食用。法律規定收購和銷售炮山甲需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然而某些單位和個人為牟取私利,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收購和銷售炮山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川法治報記者 楊棕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