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國軍 四川在線記者 王若曄
你聽說過“帶孫費”嗎?12月20日,四川在線記者從蓬溪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受理一起老人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討要“帶孫費”的案件。一家人為什么對簿公堂呢?法院又會對“帶孫費”作出怎樣的判決?
“法官,我現在七十多了,兒子兒媳把兩個孫女丟在家里不管不問,我們老兩口,包括兩個孫女。都靠我一個人,怎么辦哦?”2021年9月,家住蓬溪的林大爺走進蓬南人民法庭詢問法庭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了解到,林大爺的兒子小林2017年外出打工后從此杳無音訊,不久兒媳小王也外出務工,兩個孫女由老林撫養。隨著年齡越來越大,老林感覺越來越力不從心,為了讓兒子兒媳婦起撫養責任,老林無奈之下將兒子兒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兒子兒媳支付過去由其代為撫養孫女的費用10萬元。
案件受理以后,法庭未能查找到小林的任何下落,只找到兒媳小王的聯系方式,可是她卻始終抵觸訴訟,拒絕接聽法庭的電話,案件送達陷入僵局,進入公告程序。但法官沒有放棄,通過短信聯系小王并與她的親屬溝通,終于,在12月,案件出現了轉機,兒媳小王主動與法庭取得聯系并同意回到老家解決此次糾紛。
12月9日,老林夫婦和小王坐到了法庭調解室。通過詢問,法庭了解到,2017年春節后小林就外出務工,從此4年多時間再無音訊。而小王身體一直不好,2016年患上白癜風以后,外出務工非常不便,加上文化程度較低,找工作較困難,經濟能力有限。
雖然這兩年她沒有直接照顧兩個女兒,但依然會給女兒網購一些吃穿用品,以及支付一些生活費用。小王認為是小林對家庭的不負責任才導致了家庭的現狀,她對老林夫婦要求支付撫養費用的請求仍然持有抵觸情緒。
經過法院長時間的調解,老兩口終于與小王達成了和解協議,小王愿意按月向老林夫婦補償過去產生的撫養費,老人對這個結果很滿意。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一款: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沒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
在本案中,老人在并無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幫助兒子兒媳撫養了兩個未成年子女,老人有權對撫養孫子女的必要開支向兒子兒媳主張權利。索要“帶孫費”,看似是對傳統親情觀念的一種挑戰,但這項主張卻是“于法有據”。老人們可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幫助子女做做家務,帶帶孩子,但要清楚的知道,親生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在撫養孩子的問題上,爺爺奶奶只是“搭把手”,爸爸媽媽才該“唱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