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近日,劉某不服射洪市法院一審判決,上訴至遂寧中院,請求“依法改判,其不應當退回20萬彩禮”。遂寧中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上訴。該案件成為遂寧法院規范高價彩禮的典型案件。

  事情還得從8年前說起——

  王某勇與劉某于2013年認識,2014年雙方同居后不久,王某勇因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于2020年2月刑滿出獄。期間劉某與他人結婚并育有一子后離婚。

  王某勇出獄后,劉某收到王某勇父親轉賬支付的23.2萬元彩禮后,于2020年3月12日與王某勇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又于2020年4月27日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僅為45天。2020年5月,劉某與其他案外人登記結婚。

  2021年3月17日,王某勇一紙訴狀將劉某告上法庭,請求射洪市法院判令劉某返還其24萬元。

  射洪市法院立案后,經審理認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王某勇與劉某結婚45天后即離婚,劉某收到的23.2萬元具有彩禮性質的款項由王某勇父親王某友支付;王某勇刑滿釋放不久,無固定經濟收入來源,依靠其父母接濟,大額彩禮的支付必將導致給付人生活發生巨大變化。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及經濟狀況等因素,射洪市法院一審判決劉某返還王某勇彩禮款20萬元。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遂寧中院提起上訴。其認為自己與王某勇于2013年開始戀愛隨后同居,原審法院僅以結婚時間較短作為考慮因素,未充分保護婦女權益;原審法院認定王某勇因給付彩禮數額較大而造成生活困難也沒有事實依據。

  在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遂寧中院認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及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劉某返還王某勇彩禮款20萬元并無不妥,予以維持。綜上所述,遂寧中院認定劉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彩禮是禮但不能過度,傳統禮節中的納征之禮寄托著吉祥喜慶的寓意,不應變成令人詬病的“天價彩禮”。倡導移風易俗、抵制“天價彩禮”,讓彩禮回歸本意、婚姻回歸本質。

  (來源: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