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人結伴游泳,其中一未成年人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屬將同行者訴至法院,索賠40余萬元。近日,岳池縣法院審理了該案。
相約游泳 未成年人不幸溺亡
2019年,萬某與朱某在玩滑板時相識成為朋友。今年7月30日晚,萬某、朱某及朱某的朋友吳某等人相約第二天到岳池縣某水庫游泳。7月31日17時許,萬某、朱某騎車先行到達游泳地點,吳某等人因去顧縣鎮接其他人暫未到達游泳地點。17時30分許,萬某、朱某脫衣準備下水,但朱某因接聽電話暫未下水,萬某先行下水游泳。朱某接完電話后發現萬某失蹤,經過一個多小時尋找未果,于19時30分許報警。21時30分許,萬某的遺體被打撈上岸。
事故發生后,萬某的父母認為,朱某組織邀約萬某前往具有危險性的水域游泳,創設了危險,且萬某是未成年人,也不會游泳,朱某未盡到安全照顧和完全救助的義務,對萬某溺水死亡具有過錯,遂訴至法院要求萬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索賠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40余萬元。
法院審理 朋友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萬某與朱某系相互提議、邀約、討論形成合意,自愿且自由結伴去游泳,沒有明顯的活動組織者。但事故發生時萬某尚未成年,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朱某作為成年人,對脫離監護人監管的萬某,依法負有照顧和安全保護的職責義務,朱某應當存在過錯。目前雖無證據證明朱某知道萬某系未成年人,但不管是朱某疏忽大意還是萬某有意隱瞞,朱某均應存在重大過失。由此,朱某對萬某溺水死亡存在過錯和重大過失,構成一定程度的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但是,萬某在事故發生時已經輟學,且年滿17周歲,接近成年,應當具有與其年齡、智力相當的生活能力和安全常識,萬某自愿參加這項危險活動且可能隱瞞其不會游泳或未成年的事實,屬于自甘風險,自己也存在過錯;萬某的父母在一定程度上也未盡到監護人的職責;事發后朱某也已盡力尋找并報警施救。這些均應相應減輕朱某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朱某承擔二原告的合法損失10%,即8萬余元。
法官說法
成年人對脫管未成年人負有照顧義務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結伴參與活動,成年人對脫離監護人及受托人監管的未成年人依法負有照顧和安全保護的職責義務,如果未盡到足夠的安全防范義務和后續的施救責任,對他人遭受的損失將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應對子女進行有效監護和教育,避免發生悲劇。
(賴溢曉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雍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