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祎 姜茜陽 四川在線記者 王若曄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進一步規范了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但仍有部分企業肆意妄為,拒不支付約定的勞動報酬。12月24日,四川在線記者從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二審審結吳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吳某某在遂寧注冊成立了遂寧市河東新區某裝飾工作室。該工作室于2017年至2020年期間承接了市河東新區多個小區業主的房屋裝修項目,并組織周某等農民工裝修施工。2020年10月19日,周某、王某云、劉某等人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投訴該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經核實,吳某某拖欠周某等39名農民工工資共計人民幣515353元。

  2020年11月17日,遂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吳某某在收到指令書3日內支付拖欠周某、王某云等39人的工資。吳某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書后未執行,并以拒不接電話的方式逃匿。

  船山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家屬代被告人付清了劉某等13人工資101231元,支付周某等7人部分工資,尚未支付工資的農民工還有19人。

  船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責令被告人吳某某向26名勞動者支付尚欠勞動報酬。

  吳某某不服該判決,向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一致,予以確認,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般情況下,拖欠農民工工資屬于勞動糾紛,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賠償責任。但要是有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那么就會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