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遂寧市公安局組織召開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違法犯罪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21年全市公安機關開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違法犯罪工作成效,并公布了兩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經查:2021年3月至4月,李某鋒、何某榮、李某軍3人3次在蓬溪縣明月鎮三叉河、西林村高墩子等河段用電擊的方式捕撈水產品。4月26日上午,民警傳喚李某鋒、何某榮、李某軍三人到明月派出所接受調查,并在李某軍家中找到捕魚器、電瓶、頭燈、水衣等捕撈工具。李某鋒等3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4月27日對3人取保候審,5月17日移送起訴。
典型案例二
經查:2021年10月8日晚9時許,王某提供捕魚工具給付某興,隨后付某興伙同王某國、盧某威、王某飛、陳某五人在射洪市曹碑鎮河溝里面以電魚的方式在河內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處警民警現場查獲涉案鯉魚19條、白鰱魚1條、草魚1條、翹嘴魚7條、鯽魚52條、黃鱔1條。10月27日對6人取保候審,12月2日移送起訴
(全媒體記者 賀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