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邊界 不加限制的表達會導致結果異化
“在該案中,被告因前任不當曖昧行為遭受一定程度情感痛苦,但同時也是網絡名譽侵權行為的加害者。”陳曉說,這種把本應屬于個人處理事務范圍的內容,在網絡空間公開進行指責和侮辱謾罵的行為,構成了名譽侵權,值得廣大網友警示和注意。
名譽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于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更是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這一舉措,被業界稱作“民法典最大的亮點”。據悉,到目前為止,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沒有一個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的。
2020年7月31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就民法典及其實施有關情況舉行的吹風會上,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民法學家王利明表示,之所以規定獨立的人格權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即“回應互聯網高科技時代對人格權保護的需要”,“實踐中,大家都知道,出現的網絡謠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賣、非法窺視、非法偷拍等等,這些行為都反映了我們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
據了解,名譽權侵權案件主要表現形式為“誹謗、侮辱、詆毀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主要表現形式為在網絡上公開傳播誹謗、侮辱、詆毀他人的言論,與傳統的名譽權案件最大的區別在于侵權言論的公開傳播途徑為網絡。
在四川坤弘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國春看來,網絡侵權案件主要有3個新的特點,一是主體呈現隱蔽性和虛擬性;二是侵權行為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影響后果難以消除;三是容易造成再次侵權。楊國春解釋道,名譽權侵權行為傳播擴散往往是因為網絡上的從眾心理,通過網絡轉發傳播,造成二次侵權、再次侵權等,“這亦造成一個難題,即侵權人的確定問題。”楊國春告訴記者,一方面“法不責眾”,另一方面,目前尚未完全實現網絡實名制,被侵權人難以明確侵權人的真實身份,無法準確提起訴訟以維護其權益。
楊國春表示,公眾對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標準的事件進行批評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論表達,但批評應當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評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變為不加約束的謾罵或譴責,則背離了批評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會氛圍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這種不加限制的表達,也會導致異化的結果。”楊國春認為,網絡用戶在自媒體平臺上進行言論表達應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非法外之地,是現實空間的延伸,二者沒有本質區別。”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教授唐稷堯說,公民在網絡空間發表言論,也需遵守相同的基本規則,即秉持客觀、公正的原則。法律規定,在網絡上公開辱罵他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失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據介紹,為突顯與侵權請求權的不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受害人的人格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楊國春解釋,以實踐來看,該類請求權以維持或恢復人格權益的圓滿狀態為目的,權利人對權利的享有和行使一般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前提,也不要求人格權益的損害已經實際發生。民法典對人格權請求權的確認和規定,無疑可為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益提供更為充分和直接的保護。
“網絡無邊,言論有界,邊界的確定不能大而化之,基于場景和身份的不同,那么邊界也有所不同,但均應堅持基本的底線。”成鐵第一法院院長張艷秋認為,在網絡上發言應有基本事實進行支持,意見表達不應使用誹謗、侮辱性的言論,在自媒體時代,需要每名網民自覺遵守并相互配合,互相協調,共同發力于互聯網的科學使用,共同構建和維護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