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英縣人民法院隆盛法庭成功處理了一起因雙方感情破裂,而以婚姻無效為由解除婚姻關系的糾紛。
小楊的父親與小陳的母親是親兄妹,經雙方父母商量決定,讓二人組合成一個家庭。年輕懵懂的小楊和小陳于1993年12月結婚并生育了兩個子女。轉眼28年過去,小楊認為當初雙方的婚姻是由父母決定的,兩人并無感情基礎,婚后常發生矛盾,于是來到隆盛法庭起訴,要求判決雙方的婚姻無效,未成年的子女由自己獨自撫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楊的父親與被告小陳的母親系同胞兄妹關系,小楊與小陳系表兄表妹關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小楊和小陳存在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于是判兩人的婚姻無效,孩子由原告獨自撫養。
以案說法
婚姻無效是指違背法律所確定的結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涉及上述情形的,屬無效婚姻。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就屬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情形。
來源:大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