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打官司
掛靠運營 保險賠償該誰領?
記者從邛崍市法院獲悉,黑水縣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事發時胥某敏持A2駕駛證,羅某強原來持有的C1駕駛證已逾期未換證。懸掛川A牌照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成都市龍泉驛區某聯運物流公司(2021年1月13日該司名稱變更為成都某汽車租賃公司),懸掛川B牌照的掛車掛靠在江油市某運輸公司,而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的實際車主均為羅某強。
事故發生后,胥某敏和羅某強的家屬分別將該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邛崍分公司起訴至邛崍市法院。今年9月,在邛崍市法院主持下,胥某敏家屬與保險公司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由該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20萬元中的一半10萬元給胥某敏家屬。因對另一半賠償款存在異議,羅某強父母及其代理人未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羅某強父母及其代理人認為,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費16.5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和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無異議;成都某汽車租賃公司為事故車輛投保了限額為33萬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無證據證明羅某強系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所以保險公司已與登記車主成都某汽車租賃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將車輛損失費16.5萬元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轉入第一受益人某融資租賃公司賬戶,原告無權請求賠償。
作為第二被告的某汽車租賃公司未出庭作答辯。
法院審理查明,懸掛川A牌照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為成都某聯運物流公司(成都某汽車租賃公司)。成都某汽車租賃公司為川A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3萬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險)和限額為20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含不計免賠險)等。2020年3月9日,雙方約定自2020年3月10日0時起在上述保險單項下特別約定增加如下內容“某融資租賃公司為本保單第一受益人,未經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本保單不得被退保、減保或批改;保險賠款必須支付給第一受益人或者第一受益人書面授權的第三方。”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生后,在黑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調解下,保險公司與成都某汽車租賃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按照全額50%比例支付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賠償款。今年4月29日,保險公司將全額50%的機動車損失險賠償款即16.5萬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保單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某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因兩名死者近親屬未向該保險公司提交其所需的證明材料,該保險公司未支付全額50%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