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5日,40歲的宋某瓊在使用電熱水器洗澡時觸電身亡。宋某瓊死后,其家屬宋某莫、車某英、鄧某紅、鄧某淇將成都某電器集團、新津某某廚房用具經營部(以下簡稱某某經營部)以及安裝工鄭某平訴至法院。成都中院二審維持了成都市新津區法院一審判決結果,依法判決新津某某廚房用具經營部向宋某莫、車某英、鄧某紅、鄧某淇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款799729.85元。
突遭橫禍 居民使用熱水器觸電身亡
家住新都區的宋某瓊與宋某紅是兩姐妹,為改善父母的家里洗浴條件,2019年12月16日,姐姐宋某紅在某某經營部購買了一臺電熱水器及相關輔助材料。該經營部告知宋某紅只要購買成都某電器集團生產的電熱水器產品,成都某電器集團就會委托專業安裝人員上門安裝、調試并指導使用。
當日,宋某紅向經營部經營者徐某支付款項1860元,經營部通知安裝工鄭某平上門安裝。接到通知后,鄭某平約上案外人馬某根跟隨宋某紅前往父母家中,在電源插座無地線的情況下將案涉電熱水器安裝于洗浴間內。安裝完畢后,某某經營部向鄭某平支付了100元安裝費,鄭某平分給馬某根50元。某某經營部在產品安裝卡上蓋章,并填寫了用戶聯系電話、用戶地址、產品型號、購機商店、安裝日期等,但安裝材料使用清單、安裝人員簽字以及客戶簽字確認等信息未填寫。
2020年4月25日,妹妹宋某瓊在使用案涉電熱水器洗浴的過程中死亡。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后認為,宋某瓊屬于觸電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