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南溪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家“跳單”行為引發的中介合同糾紛。這是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該院審理的首起涉及買房“跳單”的案件。
2020年12月,欲購買商鋪的歐某找到房屋中介公司幫忙尋找合適房源。工作人員在了解歐某需求后找到一處商鋪,并組織買賣雙方進行了兩次見面會商。因對房屋售價未達成一致意見,買賣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
今年7月,歐某與房主在未通過房屋中介公司的情況下,自行就案涉商鋪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中介公司在得知消息后,多次要求歐某支付中介服務費,均被拒絕。今年9月,房屋中介公司將歐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服務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歐某雖然沒有與房屋中介公司簽訂書面的中介合同,但房屋中介公司給歐某提供房源出售信息、協助商談房屋買賣事宜等,雙方已經成立了中介合同關系。歐某接受房屋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務后繞開公司直接與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跳單”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歐某仍然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報酬。
鑒于本案所涉中介服務為二手房買賣,中介人與委托人約定的報酬,需要中介人履行一系列合同義務,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帶著看房、協助雙方商談價格、協助辦理貸款、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等,故委托人支付的報酬數額應當結合中介人提供服務的程度予以確定。同時,中介人為買賣雙方均提供了中介服務,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均應當承擔中介費。綜上所述,酌情認定委托人歐某向中介人支付報酬3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跳單”行為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讓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報,也會增加房產交易的風險。促進房屋買賣、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離不開委托人和中介人履行合同義務、承擔合同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跳單”行為的法律后果,首次將“跳單”行為上升到了法律層面,給“跳單”這種投機取巧、逃避中介費的不誠信行為一個否定評價,不僅保障了中介人的權益,而且對于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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