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德陽市廣漢華氣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2022年1月7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德陽市廣漢華氣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未落實涂裝生產單元停產的應急管控要求,1#、2#車間均在進行管道粉料噴涂作業。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規定。案件已移交屬地調查處理。
案例二:遂寧市輝貴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近期,執法人員檢查發現,遂寧市輝貴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違規改變機動車最大輪邊功率限值和檢測方法等方式,對18輛機動車出具了虛假的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4.2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0.252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三:成都市中鐵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
2021年12月28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成都市中鐵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成都軌道交通18號線三期工程臨江停車場項目在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未按規定停止土石方開挖和轉運作業。同時,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露天堆放大量砂石,未采取密閉、圍擋、噴淋等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案件已移交屬地調查處理。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