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呷 葉斌

  為降低經營成本,某火鍋店老板授意員工從食用后的火鍋中提取回收油,再次添加到火鍋鍋底中進行銷售……2021年12月29日,康定市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康定市首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代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張某某、高某某、代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6個月至9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1年6個月至2年不等,并分別判處6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罰金,且在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被告人代某于判決生效起10日內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且在法院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賠償金54672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代某注冊成立康定市牛真香老火鍋店。該店經營期間,為降低經營成本,代某授意廚師張某某和大廳員工高某某、代某,將客人食用后剩下的火鍋油進行回收、過濾,熬制成火鍋底油,添加至火鍋內繼續供消費者食用。

  2021年7月29日,康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進行例行檢查時,現場查獲廢棄油脂29.54公斤,加工熬制后的油脂48.6公斤。經查,2021年6月1日至7月29日,該店使用廢棄油脂熬制并銷售牛油紅鍋鍋底543鍋,鴛鴦鍋底522鍋,金額54672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代某在其經營的火鍋店內,伙同被告人張某某、高某某、代某用廢棄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并供顧客食用,屬于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嚴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本次庭審共邀請康定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餐飲從業者代表(火鍋類)及消費者代表共計30余人參與旁聽,旨在以案釋法,幫助企業、群眾進一步提升法律意識,敲響食品安全的警鐘,營造安全、誠信的市場環境,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要負責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