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賣家退款 駁回買家10倍索賠請求
對于這起官司,諶光輝說當初開庭時之所以不同意調解,也是希望通過這場官司讓自己知道這種售賣方式是否合法合規,因為還有很多攤販和自己一樣,他們也想知道答案。
2021年12月30日,諶光輝終于等來這起備受全國網友關注的“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的一審判決。法院審理查明,“小王子”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費賠償的案件,被告諶光輝有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備案證、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等。“小王子”通過網絡在諶光輝處購買香腸,雙方之間形成買賣關系,根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的相關條例規定,四川省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實行備案管理,被告有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備案證等,“小王子”提出被告系無證生產的主張不予支持。
此外,從“小王子”與“諶光輝”之間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結果可以看出,“小王子”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腸的過程后,以預付款的方式購買了2000元的現制香腸,雙方還就是否要打包進行了溝通,說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裝食品,而非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不需要在包裝上標明標注標簽。
法院認為,“小王子”以香腸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10倍賠償,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現在原告未退貨,被告未退款,導致此前購買的香腸已不具有原有價值,雙方對香腸變質均有過錯,應承擔損失。
最終,山西省介休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諶光輝退還“小王子”貨款1000元,駁回“小王子”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李青峰表示,本案對于很多銷售香腸臘肉等散裝食品的小商販來說,很有意義,這個判決結果給商販們吃了一顆定心丸,可以讓各地特產走得更遠,當然也希望商販們自身能增強法律意識,堅守好食品安全的紅線,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
律師說法 自制香腸非預包裝食品 不違反食品安全法
“香腸是一種利用非常古老的食物生產和肉食保存技術的食物。四川的香腸,本身是四川的特產,本案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香腸,是被告現制的香腸。原告購買的是被告自制的香腸,不是預包裝食品,諶光輝的行為并不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代理該案的四川洪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青峰告訴記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從當庭舉示的證據看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香腸,非預先定量,也非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而是沒有包裝且現制作的食品。
“老百姓(私人)銷售其自制的香腸,法律并無禁止。諶光輝的行為既無違法,更沒有造成損害,那么原告要求諶光輝因自身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李青峰解釋稱。
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李青峰表示,本案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原告并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實在被告處購買的香腸(臘腸)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