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燕巧

  1月10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了2021年廣元市被終生禁駕的14名駕駛人名單。其中,12人因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2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

  名單如下:

  1、2019年12月1日20時許,茍某(男,廣元市旺蒼縣尚武鎮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42.7mg/100ml)后駕駛川59***小型汽車在旺蒼縣嘉川鎮542國道63公里300米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當場死亡,事故后茍某駕車逃離現場,在逃離過程中行駛至尚武鎮加油站處與路邊停放的車輛相撞再次造成事故。旺蒼縣人民法院對茍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1月14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茍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2、2019年8月22日0時33分許,雷某良(男,廣元市利州區榮山鎮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01.1mg/100ml)后駕駛渝D13***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利州區大榮公路0004公里100米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行人張某重傷搶救無效死亡。利州區人民法院對某春良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2月7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雷某良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3、2018年10月28日21時55分許,宋某榮(男,廣元市利州區白朝鄉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62.2mg/100ml)后駕駛川H55***小型汽車行駛至利州區寶輪煤礦-白朝鄉2公里300米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歐某當場死亡。利州區人民法院對宋某榮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4月13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宋某榮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4、2020年9月24日21時04分許,何某才(男,成都市青羊區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17mg/100ml)后駕駛川AM5***小型汽車行駛至青川縣濱河路500米(小地名:青川縣喬莊鎮人民公園牌坊門前)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趙某重傷搶救無效死亡。青川縣人民法院對何某才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5月10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何某才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5、2020年9月26日1時25分許,王某釗(男,廣元市劍閣縣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42.8mg/100ml)后駕駛川AM5***小型汽車行駛至劍閣縣下寺鎮環山路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母某重傷(重傷二級)。劍閣縣人民法院對王某釗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5月11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王某釗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6、2020年11月28日8時23分許,涂某楚(男,廣元市劍閣縣演圣鎮人)駕駛無號牌“長安”牌四輪車(經鑒定系機動車)行駛至劍閣縣境內347國道2416公里900米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賈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后涂某楚逃離現場。劍閣縣人民法院對涂某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5月20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涂某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7、2020年7月9日1時許,何某林(男,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13.7mg/100ml)后駕駛川JHU***小型汽車行駛至旺雙路旺蒼縣東河鎮天符村8組(小地名:離妻巖)路段處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趙某當場死亡,余某重傷。旺蒼縣人民法院對何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5月20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何某林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8、2020年12月25日4時29分許,朱某路(男,廣元市劍閣縣普安鎮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87.9mg/100ml)后駕駛川HZ6***小型汽車行駛至劍閣縣普聞路0公里50米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后朱某路逃離現場。劍閣縣人民法院對朱某路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7月14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朱某路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9、2020年9月2日23時30分許,王某森(男,廣元市蒼溪縣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62mg/100ml)后駕駛川HS2***小型汽車行駛至蒼溪縣漢昌路214號外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重傷二級)、呂某、張某受傷。蒼溪縣人民法院對王某森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7月14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王某森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10、2020年12月15日5時36分許,李某江(男,廣元市旺蒼縣東河鎮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17.8mg/100ml)后駕駛川HDN***小型汽車行駛至利州區苴國路600米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牟某1當場死亡,牟某2、邊某受傷。利州區人民法院對李某江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9月18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李某江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11、2020年7月19日4時4分許,陽某君(男,廣元市蒼溪縣石馬鎮人)飲酒(血液酒精含量值41.9mg/100ml)后駕駛川HR5***小型汽車行駛至利州區利州東路二段50米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彭某受傷(重傷一級),肇事后陽某君逃離現場。利州區人民法院對陽某君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9月22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陽某君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12、2021年3月19日21時51分許,鄧某云(男,廣元市旺蒼縣普濟鎮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84.7mg/100ml)后駕駛浙JK3***小型汽車行駛至旺蒼縣境內542國道0087公里+850米(旺蒼縣黃洋鎮古店村)路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張某重傷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后鄧某云逃離現場。旺蒼縣人民法院對鄧某云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11月11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鄧某云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13、2020年12月16日6時47分許,辜某(男,蒼溪縣高坡真人)駕駛川HFT***號解放牌輕型自卸貨車行駛至旺蒼縣境內G542國道嘉川鎮榆錢村路段將行人吳某撞傷后駕車逃離現場,吳某因重傷救治無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旺蒼縣人民法院對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12月3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辜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14、2020年8月9日5時26分許,李某松(男,利州區袁家壩辦事處嘉陵村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26.4mg/100ml)后駕駛川HS0***號現代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利州區利州西路曾家營路段與對向行駛的袁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袁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利州區人民法院對李某松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決。2021年12月14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給予李某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廣元公安交警提示,駕駛人員應牢記交通安全,守法文明駕駛。飲酒后請勿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時撥打報警電話,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切勿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