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看到超市正在熱銷的某品牌綿柔型白酒打出了“喝酒中金條”的促銷廣告,家住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沙河鎮的王某玲和顏某章分別購買了多箱。刮開瓶身刮獎區后,王某玲和顏某章都有種“天上掉餡餅”的感覺:王某玲購買的酒中,72瓶有“千足金條壹根”提示,顏某章收獲更豐——有141瓶酒中獎。然而,他們找到經銷商要求兌獎的時候卻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王某玲和顏某章將位于四川省邛崍市的該品牌白酒的生產廠家某酒業公司起訴至邛崍市法院,要求兌現有獎銷售的承諾。

  邛崍市法院公開 開庭審理此案后,于近日依法判決某酒業公司分別向王某玲、顏某章支付0.12克的金條72根和141根。

  幸運來得太突然 買白酒中了金條

  2019年8、9月,家住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沙河鎮的村民王某玲和顏某章看到,鎮上多家超市都在舉行某品牌綿柔型白酒的有獎促銷活動,“喝酒中金條”的促銷宣傳口號吸引了眾多村民搶購。

  經不住有獎銷售的誘惑,王某玲購買了一箱該品牌綿柔型白酒,拆開包裝盒后發現,居然6瓶酒的瓶身獎券刮獎區都顯示著“千足金條壹根”的字樣。喜出望外的王某玲又陸續到多家超市購買了多箱該品牌綿柔型白酒,其中有72瓶的瓶身獎券刮獎區都顯示了“千足金條壹根”的字樣,另有6瓶獎券刮獎區顯示了“加10元換購”的字樣。當她準備繼續搶購時,當地各大超市的該品牌綿柔型白酒已被搶購一空,這其中的搶購者就包括同為沙河鎮村民的顏某章。

  據顏某章表示,他在此輪有獎銷售活動中也購買了多箱該品牌綿柔型白酒,其中有141瓶酒的獎券刮獎區顯示了“千足金條壹根”的字樣,這也意味著自己可以從廠家那里領取141根千足金條。

  王某玲上網查詢得知,該品牌白酒綿柔系列酒之前確有舉行過有獎銷售活動的記錄。原來,自2010年起,某酒業公司在銷售某品牌白酒過程中,為增加銷量,推出某品牌白酒綿柔系列酒“酒里有金條”的有獎銷售活動,購買者刮開瓶身獎券刮獎區顯示有“千足金條壹根”即代表中得金條。2010年和2016年,網上有題為《某品牌白酒里“喝”出金條,新人婚宴上喜中金條》《某品牌白酒里有金條,引爆全國搶購熱潮》《喝某品牌白酒中金條成了大新聞 數十萬人都興奮啦》等新聞報道出現。

  很快,王某玲和顏某章買酒中了金條的消息就在沙河鎮傳了開來。2020年9月19日,王某玲、顏某章兩人相約找到當地一家公證處,對各自中獎的某品牌綿柔型白酒的數量和中獎網頁新聞進行了公證。

  經銷商不兌獎 消費者起訴廠家

  隨后,王某玲、顏某章多次聯系某酒業公司要求兌獎,卻遭到拒絕。多次溝通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某玲、顏某章于2021年5月將某酒業公司起訴至邛崍市法院。受理王某玲、顏某章的訴訟請求后,邛崍市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王某玲和顏某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請求法院判令某酒業公司向王某玲交付中獎金條72根(每根10克,總價值約人民幣21.6萬元);向顏某章交付中獎金條141根(每根10克,總價值約人民幣42.3萬元),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公證費、評估費等。

  某酒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王某玲、顏某章二人與某酒業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既未簽訂形式上的買賣合同,也未建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同時,案涉產品公示的促銷活動為附贈式有獎促銷,某酒業公司開展的全國性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的產品(獎品為價值3000元的金條壹根,約10克)與案涉產品明顯不一致,且該活動已于2016年結束。王某玲和顏某章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附贈式獎品為10克金條,二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庭調查證實,2010年,某酒業公司曾面向全國推出過“酒里有金條”活動,銷售產品“某品牌福星酒”。該酒的盒蓋上貼有“酒里有金條”獎券一張,活動時間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兌獎截止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當時該酒的建議零售價為288元一瓶。

  2019年,某酒業公司向江蘇省連云港市的地區經銷商某福星酒業銷售某品牌綿柔型白酒。該品牌綿柔型白酒一箱六瓶,箱體上印有“2019-08-08某某福星”“某品牌超級綿柔精品”“某品牌白酒里有金條”“四川邛崍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字樣;酒外盒及酒瓶上印有“某品牌超級綿柔精品”“四川邛崍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字樣,建議零售價為55元一瓶。每瓶該品牌綿柔型白酒的盒蓋上都張貼有“某品牌白酒里有金條”獎券一張,顯示活動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活動兌獎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31日,獎品以實物為準,并留下了一個歸屬地為江蘇省南京市的手機號碼為兌獎熱線。獎券上同時也明確:“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品牌連泰辦事處。”

  法庭調查發現,2019年8月1日,某福星酒業與福建莆田某貿易公司簽訂過一份《采購合同》。該合同約定,由某福星酒業向福建莆田某貿易公司采購0.12克小金條(金箔)1000個,單價55元,總價5.5萬元。合同簽訂后,福建莆田某貿易公司向某福星酒業出具過一張收款收據,收據顯示,某福星酒業收到小金條500個,并支付了2.75萬元貨款。

  獎品金條咋認定?10克還是0.12克?

  庭審中,某酒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述,在兌換0.12克小金條時,若消費者不愿意要小金條,則折價41元進行兌換,并當庭向法院提交了部分消費者的兌獎登記表、收條、交款單予以證明。法院庭審過程中對原告提供的酒盒實體進行現場展示查驗顯示,王某玲、顏某章購買的某品牌綿柔型白酒包裝上的獎券在從某酒業公司出廠發往連云港市贛榆區前就已張貼好。

  綜合王某玲、顏某章提供的某品牌綿柔型白酒箱體照片、網上宣傳打印照片、公證書、《采購合同》、兌獎登記表、收條、交款單、酒盒實體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經庭審質證,當事雙方代理人對有獎銷售活動均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兌獎主體是誰,二是獎券上所指的獎品金條究竟為10克還是0.12克。

  法院認為,王某玲、顏某章從經銷商手中購買某酒業公司生產的某品牌綿柔型白酒,因產品本身附有中獎機會,雙方的法律關系并不會因為產品的交付而終止,消費者在獲得獎券之后,又產生了射幸合同,即有獎銷售合同不僅是買賣合同關系,而是一個混同的合同關系。雖然王某玲、顏某章和某酒業公司不存在直接的關系,但某某福星酒業是某酒業公司的經銷商,對于是否設獎銷售,某酒業公司具有控制權。在王某玲、顏某章撥打兌獎電話無法兌獎時,找某酒業公司兌獎,有利于規范生產銷售行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于獎券所指的獎品金條為10克還是0.12克,法院審理認為,從活動時間看,某品牌綿柔型白酒的活動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某品牌福星酒的有獎銷售活動于2016年6月30日結束,兩次活動時間跨度兩年之久,且新聞報道消費者中獎10克金條的時間為2010年、2016年,2018年之后無此報道。從活動產品看,某品牌綿柔型白酒和某品牌福星酒的包裝、生產廠家、系列等標識都具有明顯區別。從獎券樣式看,某品牌綿柔型白酒和某品牌福星酒盒蓋張貼的獎券有明顯區別,可以證明二者不是同一個系列的酒。對活動時間、活動產品、獎券樣式作出分析后,結合網頁新聞的發布時間,以及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法院認定案涉獎券所指的金條為0.12克的金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合同法》《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定,邛崍市法院于近日依法判決某酒業公司分別向王某玲、顏某章支付0.12克的金條72根和141根,并支付王某玲、顏某章因此產生的公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