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南溪區法院以“巡回審判+普法宣傳”方式,在大觀鎮公開審判一起非法狩獵“癩蛤蟆”案,部分村干部、村民參與了旁聽。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25日晚,王某在自家住宅周邊,以電筒照明的方式捕獲野生蟾蜍(“癩蛤蟆”)21只。次日,王某將捕獲的21只野生蟾蜍銷售給張某(另案處理)。經鑒定,涉案的野生蟾蜍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另查明,南溪區行政區范圍內對于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國家和省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在三、四、五、六、七月為禁獵期。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結合其具有的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判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單處罰金2000元。

  庭審結束后,法官就南溪區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中華蟾蜍、斑鳩、野雞等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普法宣講,倡導大家積極參與到保護野生動物和生態環境的活動中來。

  (田書岑 呂會)

  法官提醒

  “癩蛤蟆”為何不能逮?

  “癩蛤蟆”,學名中華蟾蜍,是捕食田野害蟲的能手,被收錄進《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受法律保護。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