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物業服務公司經多次催收未果,遂一紙訴狀將其起訴至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小區確實存在底商油煙廢氣污染問題,但無論是加裝油煙處理裝置還是清退違規底商經營者,直接責任均應由房屋建設者或相關商家承擔,而非由物業服務公司負責。
物業服務提供者,雖負有對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義務,但并無強制勒令商家停止經營或清退商家的權利。然而,對于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問題,物業服務公司即使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直接解決問題,也應積極履行督促、上報和溝通協調義務,真誠與業主溝通,以獲得業主的理解。
案涉小區底商的油煙問題,自2019年5月便成為部分業主的群訴問題,但物業服務公司從2020年3月才開始積極與建設單位溝通聯系,故其存在溝通協調不及時的服務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