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四川朗行遠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驗先產案

  2020年11月24日,執法人員到四川朗行遠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位于青寧鎮化馬村十二社的石料場檢查,該石料場自2018年10月投入生產以來,至今未開展環保驗收且堆沙、石料場未進行覆蓋。

  其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該企業兩個違法行為共處罰款46.63萬元。

  案例五:成都涌杰無損檢測工程有限公司環境違法案

  2021年11月10日,執法人員在對達州上實環保有限公司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成都涌杰無損檢測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該項目無損檢測工作期間,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及在探傷作業區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牌。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以及《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以及《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對該公司無損檢測工作期間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在探傷作業區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牌的環境違法行為出罰款2萬元,共處罰款12萬元。

  案例六:宣漢縣樊噲鎮宏祥機制砂石場涉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2021年4月20日,執法人員對宣漢縣樊噲鎮宏祥機制砂石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砂石廠渣土堆場內的渣土未采取覆蓋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該砂石場處罰款3.25萬元。

  案例七:渠縣定遠鎮龍舌村4組楊華僑危險廢物存放點涉嫌違反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案

  2021年5月19日,執法人員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對渠縣定遠鎮龍舌村一村民家里堆放有數噸廢鉛蓄電池的情況進行核實,發現該房屋無居家生活痕跡,房屋內貯存有數噸廢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地面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為防止證據丟失,消除環境隱患,同日,執法人員對涉案危險廢物實施了扣押,并將扣押物品暫存至當地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經電子秤重儀表計重,計量結果為6.53噸。

  經調查,該房屋空置多年。通過進一步走訪、排查、并多方詢問,未找到違法存放該廢棄鉛蓄電池的責任人。

  2021年6月8日,達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報刊、媒體發布《關于渠縣定遠鎮龍舌村4組危險廢物存放點廢鉛蓄電池認領的公告》,并在涉案房屋大門口張貼。

  因公告期內無人認領,扣押期限屆滿,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對涉案危險廢物進行了代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