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觀察 徐洋 四川在線記者 袁城霖

  1月12日,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2021年全市10個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案例一:達州市創達砼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案

  2021年6月1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達州市創達砼業有限公司年產15萬噸瀝青砼生產線及其配套設施取得了環評批復,并于2021年1月起開始生產,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瀝青煙燃燒后廢氣未按環評報告要求建設離子凈化裝置+活性炭吸附裝置,冷料斗未按環評報告要求安裝蝸殼除塵器;未通過環保竣工驗收;新增的水溫層生產線總投資額35.55萬元,未辦理環評手續;自閉式拌合樓物料裝卸車輛未采取措施減少粉塵排放。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達州市對該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41萬元;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對該公司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行為處罰款47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對該公司水穩層生產線未批先建的行為處罰款0.8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該公司物料裝卸未采取密閉或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行為處罰款1萬元。共處罰款89.86萬元。

  案例二:達州市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通川區魏興場鎮污水處理廠)涉嫌篡改監測數據案

  2021年2月24日,執法支隊檢查發現,達州市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通川區魏興場鎮污水處理廠)于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7日期間,公司運營人員使用其他水樣替代該廠出口實際水樣進行總氮在線監測,有篡改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

  其行為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即“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對達州桑德水務有限公司利用篡改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33.62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以了行政拘留。

  案例三:達州市德運養殖場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3月2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達州市德運養殖場采取搭設排污泵和軟管的方式,將廢水收集池(廢水收集堰塘)內廢液抽排到旁邊菜地隱蔽溝渠內,通過菜地隱蔽溝渠排放廢水至公路邊涵管,最終導致養殖廢水直排附近河溝。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對該養殖場處罰款10萬元,同時將直接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處以了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