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李定貴 全媒體記者 郝飛)7日,蒼溪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誣告陷害罪、詐騙罪、貪污罪的刑事案件并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何某榮犯誣告陷害罪、貪污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何某元犯誣告陷害罪、詐騙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徐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何某榮因工作關系與被害人蒼溪縣供水總站站長趙某產生矛盾,于是伙同被告人何某元共同捏造趙某行賄20萬元、開假發票報賬30萬元、收受賄賂35萬元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舉報材料”,并安排前同事、被告人徐某到閬中市將“舉報材料”匿名郵寄給相關部門。后經蒼溪縣紀委監委調查核實,該“舉報材料”查無實據。

  何某元與趙某并無利害關系,為何參與誣告陷害?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以來,何某元冒充省級政法部門領導,以能夠幫助解決案件訴求、幫助調動工作等為由,先后騙取何某榮、徐某在內的多名被害人財物98萬元。

  何某榮給何某元的數十萬錢財從哪里來?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9年12月,何某榮在擔任蒼溪供水總站東溪中心供水站經理、站長期間,采取虛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88.3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榮、何某元共同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被告人徐某明知該“舉報材料”不實而仍然為何某榮的誣告陷害行為提供幫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誣告陷害罪;被告人何某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何某榮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蒼溪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