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青花椒案”一場情理法的全民熱議

  本報評論員

  當法槌落下,有網友感慨:青花椒是不需要普及的常識,自小便識,而多年以后,才知道還有個萬翠堂……

  所以,從某種角度來看,這場官司并沒有輸家。而“青花椒案”注定要引起一場情理法的全民熱議,這并不難猜。

  1月13日,備受社會關注的“青花椒案”在省高院二審開庭,最后結果是成都溫江的五阿婆火鍋店不構成侵權,二審勝訴。具體細節不再贅述,劃重點:宣判詞中提及——“餐飲服務和菜品調料具有天然聯系,極大降低了上海萬翠堂餐飲公司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從法律專業的角度,為五阿婆火鍋店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撐。

  如果將來有一天,國人的姓名也需要注冊保護,“X偉”、“X建國”們一定噤若寒蟬……這個不太現實的預測其實在告訴我們,作為青花椒這種香類植物原產地之一的四川,對此案有多少本能的排斥。有的案子不需要審判結果,它的橫空出世,在情、理方面對于人們就是一種莫大的沖擊。

  是的,“不破不立”的說法古已有之,但有的東西無論時代如何變遷,依然值得審慎地堅守。

  首先,商標法的“在先權利”和“顯著性”,在“青花椒案”的第一季中,就曾引起廣泛爭議。的確,我開店在先,店招里有“青花椒”何錯之有?再者,僅就“鄒魚匠青花椒魚火鍋”這個詞本身的語文意義而言,店家顯然更想突出的,是“鄒魚匠”這個更具特色的前綴。值得長舒一口氣的是,“青花椒案”二審,法庭認定被訴者使用“青花椒”系對特色菜品的描述,而非商標性使用,所以萬翠堂方“無權干預和禁止”。

  其次,曾有法學專家質疑——“將帶有地方特色的調料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是否不妥?”原因很簡單,作為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商標的本質是保護創新的成果,而不是“碰瓷”的所謂依據。因此,涉案注冊商標取得授權后,其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范圍不宜過寬,否則就會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在新冠肺炎疫情反復的當下,在小微企業生存遇到更多危機的今天,這一聲質疑頗具現實意義。

  再者,在知識產權和商標法領域,法律是有“剛性”的——早在1940年,卓別林為了讓他的第一部有聲電影如期首映,也不得不將《獨裁者》易名為《大獨裁者》;與此同時,法律也應該具備相應的“柔性”——在“青花椒案”中,更有專家直言:樸實的道德直覺,往往會比各種說理技巧更直達事物的本質。人們之所以反感四川的多家餐飲企業因為在店招里使用了“青花椒”而坐上被告席,是因為這樣的訴訟,其實違背了我們的常識、常情和常理。而如何在準確適用商標法的同時,體現和尊重普羅大眾的常識、常情和常理,同樣是司法之要義。

  正如日前的“江歌案”宣判,我國司法機關再一次有力地宣示——當道德失重時,正義總可期盼,法律亦不會缺席。

  前不久,在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年會暨學術交流會上,省高院黨組書記、院長王樹江以《循天理·遵國法·順人情》為題作了主旨發言。他旗幟鮮明地指出:司法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將法律的專業判斷與民眾的樸素認知融合起來,以嚴謹的法理彰顯司法的理性,以公認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顧天理、國法與人情。

  誠哉斯言。天理與人情,在必要的時候,都需要法律的馳援。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夏菲妮 王晗陽 見習記者 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