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凊委員:

  物業可增加其他人性化的識別驗證通道

  李凊介紹說,2020年10月1日新版《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實施,《規范》要求在收集人臉、指紋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前,應單獨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收集、使用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以及存儲時間等規則,并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

  “人臉識別技術采集的數據和人臉圖像已經成為重要隱私,遭到泄漏可能給違法分子可乘之機,留下了安全隱患?!崩顑跆寡?,物業公司不能只圖管理的方便或快捷,強制要求業主刷臉進出,應該加強人臉識別技術的規范管理,保障業主的信息安全。

  李凊強調,采集信息前應當尊重業主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告知采集情況,如果業主拒絕采集人臉頭像,可以增加其他人性化的識別驗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