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外情中,常常伴隨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贈與動機千差萬別,贈與物品也五花八門。那么,婚外情所涉贈與應怎么處理,贈與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近日,成都市新津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婚外情的贈與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返還了在他人婚姻存續期間獲贈的所有財產。
怒打官司 丈夫贈與情人財產
楊某鵑與石某于2007年3月登記結婚,此后10多年里,她與丈夫經歷了多次分分合合:2018年11月,兩人離婚,隨后于2020年9月登記再婚;2020年12月,兩人再次離婚,次年3月,兩人登記再婚。
一次又一次的破鏡重圓并未給楊某鵑帶來理想中幸福的夫妻生活。楊某鵑發現,丈夫與婚外一名異性李某交往甚密,并且還多次通過微信、現金等方式向李某給付財物,其中光是微信轉款就有37182.4元。
冷靜下來的楊某鵑決定將丈夫和其情人訴至法院,理由是這些轉賬發生在自己與石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石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贈與行為無效。遂請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返還37182.4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庭審中,石某承認其與李某自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保持情人關系,向李某轉款是為了維護與李某的情人關系。而李某則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判決 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楊某鵑與石某分分合合多次,其主張的37182.4元轉賬是否都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呢?
經查明,石某在2020年9月至12月、2021年4月,也就是與楊某鵑的婚姻存續期間,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共計15745.4元。法院認為,該案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應適用事實發生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此條為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案中,楊某鵑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石某當庭陳述等證據,能夠證明在楊某鵑與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與石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石某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15745.4元贈與李某,雙方建立了贈與合同關系。夫妻一方為了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贈與實質上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因而此類合同無效。故楊某鵑要求李某返還15745.4元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對于楊某鵑訴請的其余款項,由于是在其與石某離婚期間產生的款項,楊某鵑未提交證據證明這些款項屬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故對楊某鵑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楊某鵑主張的利息,由于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向楊某鵑返還15745.4元。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