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同于基于勞動關系、支付勞動力商品的對價產生的勞動報酬,而是基于勞動者發生工傷傷害、與用人單位存在工傷保險關系而產生的特定待遇。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