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饞貓魚火鍋店上訴認為,青花椒屬于飯店、餐廳服務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并提交了四川省火鍋協會、四川省調味品協會于2021年12月26日分別發布的聲明等材料。這些材料事實上也表明青花椒為植物及一種特定調味料的通用名稱,不足以證明青花椒為飯店、餐廳等服務的通用名稱。其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四川高院不予支持。

但是,四川高院認為,萬翠堂公司雖然注冊取得涉案商標,但涉案商標的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范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民事判決書》顯示,在該案中,饞貓魚火鍋店實體店店招、美團網站店鋪名稱上含有的“青花椒”字樣與萬翠堂公司涉案商標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饞貓魚火鍋店在其實體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樣左上方附加“饞貓”(圖文),“青花椒”之前使用“重慶”二字,后面帶有“魚活魚自助”文字,“青花椒”與“重慶”“魚活魚自助”在字體、字號、色彩、高度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沒有將“青花椒”三個字單獨突出使用。本案中,饞貓魚火鍋店使用的標識中包含的“青花椒”字樣是對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魚火鍋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客觀描述,并非商標性使用。
萬翠堂公司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行使權利,對饞貓魚火鍋店就“青花椒”字樣的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行為,無權干預和禁止,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