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本應依照相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但鑒于你年老體弱,在本次事故中受傷較重,且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故本院決定對你進行訓誡……”近日,隆昌市法院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時,對一名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進行了訓誡。

  2020年3月,黃某某駕駛某公司的裝載機施工,倒車時將后方由李某某駕駛的超標電動車撞倒,造成李某某受傷、超標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21年12月,李某某將黃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黃某某支付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3584.07元。

  法庭調查時,李某某提交的工資卡流水顯示,每月15日均有兩筆收入,一筆1000元,一筆800元。承辦法官問其月工資收入為何分兩筆發放時,李某某含糊其辭,但堅稱其月工資就是1800元。經承辦法官數次釋明如作虛假陳述,可能面對罰款乃至拘留的嚴重后果后,李某某仍堅稱其所言句句屬實。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到其工作單位調查以及到李某某工資賬戶開戶銀行查詢工資流水后得知,李某某月工資為1000元整,其妻子余某某月工資為800元整。因兩人在同一單位上班且為夫妻關系,故每月兩人工資一并發放至李某某銀行卡。李某某在庭審中所作陳述為虛假陳述。

  李某某在庭審中故意作虛假陳述,違背了誠信訴訟原則,嚴重妨礙了案件審理與司法秩序。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同時考慮李某某年老體弱等原因,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李某某予以訓誡。李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會加強法律知識學習,做一名誠實守信的好公民。

  (鄭富蓮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