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蘭楠

  1月23日,四川綿陽涪城公安發布警方通報稱:2022年1月7日,馮某某從河南省某中風險地區到達涪城區后,未按照防疫規定主動到居住地社區報備,在明知自己的健康碼變為黃碼并經相關部門短信再三提醒后,仍未向社區報備,且于1月12日晚到居住地小區樓下超市購買商品,違反了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給涪城區、綿陽市疫情防控工作帶來風險隱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馮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這種行為為啥要不得?記者采訪了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律師曾文忠,對此進行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所以,每個公民都應當依法如實報告旅行史、居住史、體溫檢測、癥狀等情況,履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法定義務,自覺參與到疫情防控工作中?!痹闹冶硎?。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曾文忠介紹說,因此,出門不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信息登記規定,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違反防疫規定擅自外出、聚集,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檢測,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屬于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p>

  此外,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涉嫌構成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刻意隱瞞曾途經疫區,拒絕接受檢疫、隔離,肆意接觸他人,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希望通過馮某某一案,能有效引導社會各界增強依法防控意識,公民個人依法落實防控責任,自覺履行防控義務?!痹闹腋锌?。此外,警方也提醒到: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擾亂防疫秩序的違法行為,警方將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