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凘源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在司法實踐中,如借款人遇到無法一次性清償的債務時,通常會和出借人達成執行和解,分期償還欠款。但也有在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卻拒不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還款義務,他們的行為不僅挑戰司法權威同時也失去申請執行人的信任。遇見這種情況怎么處理?法官:拘留!
近日,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對涉民生執行案件中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賀某采取司法拘留。記者了解到,本案屬于勞務合同糾紛案,申請執行人辛苦幾年的勞動未得到應有的報酬,被執行人賀某于2021年5月與申請執行人傅某某自愿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賀某在達成和解協議后,并未按照協議內容要求履行,而是將和解協議作為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手段,導致臨近春節,滿懷期待的申請執行人甚至無法湊齊“過年錢”。
得知這一情況后,高新法院法官報著對群眾負責任的態度,深入核實被執行人的收入情況,最終得出被執行人屬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對被執行人處以司法拘留十日的處罰。
法官評案——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不少被執行人為了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耍起了小聰明,先是非常痛快的同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之后卻不斷拖延,甚至玩起了“失蹤”,致使合法債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和解協議并不是執行的終點,而是執行的新的起點。為依法打擊這種變相逃避執行的行為,高新法院執行局加大跟蹤執行力度,一追到底,對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恢復強制執行,盡快使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