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為他人罪責頂包被判刑,事后反悔便以其系代罪頂包為由提起上訴,殊不知自己犯了包庇罪!近日,岳池縣法院審理此案并判決被告人姚某乙有期徒刑6個月。
岳池縣某鎮(zhèn)農網改造后將剩余的電桿放在該鎮(zhèn)某村水果站處,由劉某管理。張某、姚某甲(另案處理)對電桿打起了“歪主意”,想偷偷運至張某承包的養(yǎng)殖點工地用于架設電線。于是,張某、姚某甲安排姚某乙租用隨車吊將其中3根電桿運送至張某承包的養(yǎng)殖點工地,姚某乙此時并不知張某、姚某甲未購買電桿。
劉某發(fā)現(xiàn)電桿被盜后便報案,岳池縣公安局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偵查。此時,張某、姚某甲勸說姚某乙,由姚某乙代罪頂包,向岳池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作虛假陳述,事后由張某、姚某甲給予姚某乙補償。出于“哥們兒義氣”,姚某乙同意頂罪。
經偵查、起訴、審判等程序,2021年6月7日,岳池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姚某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之后,姚某甲、張某、姚某乙就補償數(shù)額及支付方式多次協(xié)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姚某乙于2021年6月12日以其系代罪頂包為由上訴至廣安市中級法院,2021年9月3日,廣安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將該案發(fā)回岳池縣法院重審。
2021年10月28日,岳池縣檢察院變更起訴決定,指控被告人姚某乙犯包庇罪。后岳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乙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為構成了包庇罪,應當依法懲處,遂作出前述判決。
(賴溢曉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雍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