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賽車公司擔責七成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fā)生地的卡丁車賽道于2018年4月10日通過竣工驗收。成都某賽車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第三人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含每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3萬元;針對醫(yī)療費用,每次事故每人絕對免賠100元,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賠付),僅承保在卡丁車經營場所中的賽道、賽道出入口區(qū)域發(fā)生的保險事故。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各項證據(jù),法院審理認為,成都某賽車公司作為實際經營者和管理者,并未就駕駛規(guī)范、安全事項、風險防范和賽道情況進行充分地告知和講解,且未提供卡丁車場的鑒定檢驗合格報告和關某所駕駛車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有效證據(jù),同時在事發(fā)彎道的地面和賽道邊均無方向指示標志,足以說明成都某賽車公司在安全防范方面的不足,是本案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shù)馁r償責任。關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參與卡丁車駕駛活動時,明知王丹駕駛卡丁車不熟練,卻鼓動王丹與其進行追逐,對于事故發(fā)生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丹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經過培訓的情況下,不顧自身的駕駛能力不足而開車互相追逐,亦未盡到足夠謹慎義務,對事故發(fā)生亦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

  綜合考慮此次事故的事發(fā)經過、各自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對于王丹的損失由某賽車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關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王丹自行承擔10%的損失。

  綜合實際產生的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以及四川省2020年度全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法院最終認定王丹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近26萬元。

  龍泉驛區(qū)法院依法判決某賽車公司賠償王丹18萬余元,關某賠償王丹5萬余元。

  律師說法

  四川坤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璞認為,本案屬于健康權糾紛,應當按照侵權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理并明確各方應承擔的責任。

  首先,侵權責任的承擔原則為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并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承擔“無過錯責任”作為補充。

  其次,就賽車公司而言,其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依法需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且與王丹的受傷后果有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結合其具體經營內容而言,所謂“安全保障義務”一般來說,包括對參加者是否適合參加賽車活動的資格審核,包括以告知及指示標志的形式向參加者充分告知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并提供足夠的引導措施,包括確保場地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相關生產施工資質,還包括具備突發(fā)應急事故的處置及救援能力等。

  再次,鑒于法院在審理中已經查明關某和王丹對于事故發(fā)生確存在一定的過失、過錯,因此在充分查明侵權事故起因的基礎上酌定其二人與賽車公司分別承擔責任,并嚴格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對各項賠償金額進行確定,也符合依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的立法精神。

  本案的借鑒意義在于,賽事經營者應進一步謹慎、妥善地從各方面實現(xiàn)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賽事參加者也應當對自身能力、他人能力及所參加項目的風險程度進行預估,否則在發(fā)生事故時仍不能免除自身所承擔責任。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