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趙女士與某商鋪業主鐘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協議》,約定從2020年11月起租用鐘某的商鋪5年用于經營,并當場支付了12萬元的定金和租金。然而,簽約兩個多月后,趙女士突然收到鐘某解除合同的短信通知,鐘某表示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前所簽合同無效……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理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鐘某返還原告趙女士支付的定金和租金12萬元。

  簽訂租賃合同后 房東突然提出解約

  2019年5月,來自河南的趙女士與邛崍市某商鋪業主鐘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協議》,約定鐘某將自己位于邛崍市城區臨邛古城景區一處三層樓的商鋪出租給趙女士做生意,租期5年,租期內前兩年每年租金為26萬元,后三年每年租金為27萬元。協議同時約定,鐘某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本合同,如鐘某無故解除本合同,應當向趙女士支付違約金10萬元。簽訂協議當日,趙女士支付定金10萬元,并預付房租2萬元,鐘某也出具了收條確認收到定金和租金。由于鐘某的商鋪當時正出租給另外的人,雙方協議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2020年11月1日,如有違約,鐘某雙倍退還定金。

  2019年7月的一天,趙女士收到鐘某發給自己的一條手機短信,“因我無民事行為能力,我們簽署的租賃合同屬無效合同。現通知您于2019年7月15日前聯系我,退還您支付的所有相關款項并廢止相關協議,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擔……”對于房東鐘某提出解約要求,趙女士當場短信拒絕“我們簽署合同的整個過程都是合法的,我要求你嚴格按照合同繼續履行”。

  對于是否解除之前簽訂的《租賃協議》,雙方多次溝通后,達成解除協議的一致意見,但在鐘某是否應當承擔10萬元的違約金上遲遲不能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