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趙詩柯)父親病危前留下遺言將所有財產及撫恤金贈予小女兒,引發一場家庭風波,父親留下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應該如何分配?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這起共有物分割案件。
據悉,蔣某某育有兩名女兒,系與前妻生育的大女兒蔣某一和與現任妻子生育的小女兒蔣某二。蔣某某病重時,囑托大女兒蔣某一照顧好蔣某二,并留下手寫信函一封,表明其去世后的所有財產和撫恤金均留給小女兒。不久,蔣某某去世,其退休前所在單位擬向其親屬發放一次性撫恤金26萬余元。由于蔣某某的親屬因對撫恤金分配方案無法協商一致,而向青羊區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和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自由處分的遺產是指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撫恤金系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直系親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金,不屬于蔣某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蔣某某在其手書信函中對撫恤金的分配缺乏法律依據。蔣某某的母親、妻子、大女兒及小女兒均系蔣某某的近親屬,對蔣某某生前所在單位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享有同等權利,最終,法院判決撫恤金由蔣某某的4名近親屬各分得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