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家長、運營方及技術方均擔責

  行人受傷后,由于賠償無法協商一致,于是將小劉、劉某、APP平臺運營方及技術提供方、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近日,武侯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法院認為,劉某的兒子系未成年在讀學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其駕駛案涉車輛撞倒行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其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應當由其監護人劉某承擔。此外,劉某對自己下載有共享汽車APP的手機應有特別管理義務,對其兒子在半天內擅自拿走手機使用情況,未有效監管,致使其兒子在尚未取得駕駛證情形下使用其手機解鎖共享汽車,其放任手機處于失去管控的行為與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對傷者的損失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而共享汽車APP平臺的運營方為了提高共享車輛解鎖的便捷性,在現有平臺安全校驗等級更高的人臉識別技術具備監管可能的情況下,主動放棄對實際駕駛人員進行人臉識別,使得劉某兒子可以使用父親手機解鎖,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上述平臺的技術提供方知曉人臉識別關閉可能帶來的審核盲區,對運營方提出的關閉人臉識別功能未提出過任何異議并予以配合,上述二公司均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劉某的兒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商業第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事由,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根據相關方的過錯程度等,確認劉某的兒子、劉某、共享汽車APP平臺的運營方及技術方分別承擔55%、5%、35%、5%的賠償責任,劉某及其兒子共賠償傷者62859.97元,被告共享汽車APP平臺的運營方及技術提供方分別賠償傷者42551.82元、6078.83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原告11萬元。

  法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法官說,在當前青少年使用智能手機的熟練程度普遍強于家長的情況下,從私密、支付等安全性預防保護方面來講,設置屏保密碼十分必要,這樣可有效防止青少年偷拿成年人手機不當使用,相關安全漏洞、隱患也不會被突破,就不會發生類似此案致人受傷的危險性事件,應是最有效預防方法之一。

  再者,共享汽車的運營方應正當經營,不能為了商業利益,置重大安全隱患、危險于不顧,在現有技術可做到安全預防保護的情況下,違反相關規定要求,指使技術提供方關閉相關技術保護措施,此舉不是積極彌補而是故意開啟安全漏洞,會增大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因此,相關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督促相關企業依規經營,盡力杜絕此類不當經營行為的發生。此案的判決結果,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共享汽車的運營方等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義。

  (王鑫 錢薇伽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