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

  為這起溺亡事故劃分賠償責任

  法院對庭前會議中各方當事人在舉證、質證中認可的事實進行評判后,對本案法律事實作出了認定——

  死者甘某生前系某網約車隊隊長;仇某某系某網約車車隊另一車隊隊長。2021年7月28日10時許,仇某某在微信群中提議去洗冷水澡。當日14時49分4秒,仇某某在群里再次提出到野外去游泳,稱“好久沒有去游泳了”。

  甘某為積極支持和參與者,并邀請被告李某某、邱某去游泳。最初甘某提出到烏龜山水庫去游泳,但群內有人提出烏龜山水庫太深,很危險。甘某就說去老寨子水庫游泳,并用了一些語言激化了其他人參加游泳。最后該微信群內決定:一、去野外游泳;二、地點確定為資中縣明心寺鎮老寨子水庫。當日16時許,一行人來到老寨子水庫,沿途均設有不準下水游泳的警示標記。眾人無視警示標記的存在而繼續前往老寨子水庫下水游泳。

  那么,各被告是否應為這起溺亡事件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后,對各方責任進行了認定。

  法院認為,甘某應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理由如下:甘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能力作出決定。具體地說,過分高估自身水性、脫離群游增加營救的難度;在被告仇某某倡導游泳時,不但積極響應,而且還主動邀請他人參與;在邀請他人過程中,在微信群中還用語言刺激所謂水性差的“膽小鬼”;關于游泳地點的落實,在有人提出到“烏龜山水庫”時,甘某提出到老寨子水庫去游泳;在去老寨子水庫游泳途中,沿途發現有禁止下水庫游泳的標記,而執意前往;在游泳過程中,明知自己水性較差,不僅堅持下水游泳,而且還采取分散游泳方式進行游泳,造成營救困難;在眾人上岸后,其個人仍堅持在水中漂游,不顧及自身安危;使用汽車內胎即游泳救生圈不當,在使用時不應粗心和戲水。以上種種行為,對于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將自己置于禁止游泳的水庫的危險中,其自己應承擔重大的責任,即80%。

  被告仇某某應承擔較輕的責任。被告仇某某在事發當日上午便在群內提出想游泳。如果不帶有倡導性,仇某某想游泳,完全可以自己去游便是,沒有必要在群內提出。可見仇某某是有意識地希望有更多人參與該項游泳活動。更重要的是當決定去老寨子水庫游泳時,在途中發現有禁止游泳的警示標記時,還與其他被告共同參與游泳。因此,對其責任可酌情認定為3.5%。

  出租游泳圈的被告劉某某應承擔輕微責任。劉某某在水庫附近開設農家樂,應當知道水庫禁止下水游泳,也應當知道甘某等人系前往老寨子水庫游泳,不僅未予勸阻,而且還租賃游泳救生圈及汽車內胎給甘某等人使用,實為放縱該行為發生的可能。因此,對其責任可酌情認定為2.5%。

  其余7名同游的被告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7名被告對甘某相對熟悉,在對自己和他人的水性不清楚的情況下便伙同參與游泳。更重要的是均發現了老寨子水庫入出口處有禁止下水游泳的標記,而未停止下水游泳或勸阻他人下水游泳。特別是對甘某下水游泳未予勸阻,且持放任態度。對此,酌情認定7名被告分別承擔2%的損失賠償責任。

  被告明心寺鎮政府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首先,通過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后,資中縣編委將老寨子水庫等一系列小(一)型水庫(含老寨子水庫)編制及人員劃入具有法律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體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其次,老寨子水庫在各入口均設有禁止下水的安全警示標記。因此,無論是被告明心寺鎮政府或是明心寺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

  法院對死者損失依法進行了確認,合計損失為979966元。依據法院確定的責任劃分,甘某自身承擔80%的責任外,仇某某等其余8人各自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

  (何成康 高波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