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求 停止侵權并賠償5萬元

  記者了解到,人人樂公司原為深圳市人人樂連鎖商業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擁有多個含有“人人樂”字樣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經過原告大量使用及廣泛宣傳,“人人樂”品牌已經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判決書顯示,原告人人樂公司訴稱,經調查發現,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超市招牌、內部裝飾等方面突出使用“人人樂超市”等標志,上述標識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與原告屬于同一行業,雙方存在同行競爭關系,被告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含有“人人樂”的字樣,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超市是原告經營或與原告存在特定關系,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人人樂公司要求店主李某春一方停止侵權,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人人樂”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同時判令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5萬元。

  被告辯稱 系善意使用不應賠償

  店主李某春告訴記者,自己的超市是2010年在相關部門注冊登記,當時是隨便取的一個名字,也并不知道這個名字會涉嫌商標侵權,而在收到法院傳票前,自己也沒收到關于超市名字侵權的通知。

  在店主李某春看來,自己的超市名稱是依法登記,變更前的名稱“人人樂超市”也是經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辦理的,自己并未使用原告的商標,超市招牌上寫的是“稻花香人人樂超市”,與原告主張商標的字體、字形、色彩不一致,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更未將原告的商標直接使用。此外,自己超市與深圳人人樂公司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的字號有“人人樂”,但其有一定地域性,在深圳市;自己的人人樂超市是在營山縣木埡鎮,且于2010年開業,是善意使用,在知道產生法律糾紛后,主動申請變更了名稱,說明是善意的,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自己經營范圍與原告明顯不一致,未給原告造成損害。

  店主李某春認為,自己未侵害原告的商標權,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應賠償,并在開庭前將超市店名變更為了“木埡霜婷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