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賠了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張某為參加婚禮在通道中行走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超越與其同向行走在前的原告唐某某時,未能準確避讓致其受傷,被告張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即應承擔原告唐某某各項損失的70%的賠償責任;原告唐某某作為杵著雙拐的老人,監護人未能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食府宴會廳所在的餐飲服務公司作為組織者、經營者和受益人,應承擔10%的補償責任。原告唐某某因自身疾病導致癱瘓,法院對后期護理依賴未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給付唐某某各項賠償6萬余元。被告餐飲服務公司給付補償8600余元。目前所有款項已經履行到位。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官提醒

  案件承辦法官特別提醒:作為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對來訪或就餐人員盡到安全提示義務,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古笑言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