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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管理法修訂后無證經營最低罰150萬
  

  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這是《藥品管理法》自頒布以來進行的第二次系統性、結構性的重大修改,號稱“史上最嚴”的藥品監管法律。據悉,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全面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最低罰款150萬元。

  全面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旗幟鮮明地保持對藥品安全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

  如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貨值金額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以十萬元計,也就是最低罰款一百五十萬元。生產銷售劣藥違法行為的罰款,也從貨值金額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加大了資格罰力度。對假劣藥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資格罰由十年禁業提高到終身禁業,對生產銷售假藥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增加了自由罰手段。對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以及偽造編造許可證件、騙取許可證件等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落實“處罰到人”。對嚴重違法的企業,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落實“處罰到人”,在對企業依法處罰的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其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等。

  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包括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賠償責任;規定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中國境內的代理人與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行民事賠償首負責任制;對生產假劣藥或者明知假劣藥仍銷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等。

  嚴格貫徹“過罰相當”。在大幅提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時,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嚴格貫徹“過罰相當”的原則,區分一般違法行為和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重點加大對主觀故意或者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相關專家表示,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把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都寫進了法律里,體現了藥品管理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宗旨,將會成為守住藥品安全底線、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有力保障。

  (新華社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