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墅莫名變矮 購房人狀告開發商
法院判決:開發商未盡到善良出賣人的告知義務
近日,備受瀘州房地產界關注的“別墅失真”糾紛案,歷經瀘州兩級法院審理后最終蓋棺定論。瀘州市龍潭區法院以“開發商未盡到一名善良出賣人的告知義務”等案由,判決“解除葉先生與開發商所簽購房合同,開發商全額退還葉先生購房款1372419元,并承擔資金利息27581元”。瀘州中院維持龍馬潭區法院一審判決,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氣憤!購買的別墅在坑洼處
瀘州市民葉先生以137萬余元從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別墅。沒過多久,葉先生抽空到施工現場了解工程進度時,立感上當受騙:正在修建的所購別墅位于所有樓棟的中間坑洼處,地面及樓層高度比鄰居46棟及周邊其他樓幢的房屋地面和樓層高度低1.5米左右。
葉先生表示,購房時銷售人員從未告知所購別墅地理位置的真實情況,且開發商售樓部的沙盤顯示自己所購別墅與相鄰46棟的地面及高度是一致的。他認為,開發商隱瞞實情并私下對設計進行了變更,經多次與開發商協商要求調換樓幢,但均遭開發商拒絕。葉先生一氣之下,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到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全額退還購房款及資金利息。
判決:開發商未盡告知義務
法庭上,開發商辯稱,葉先生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葉先生在購房前曾赴現場考察,因條件限制及雙方認知差異,開發商不可能將所有不利因素一 一提示;即使開發商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瑕疵,但不構成根本違約。瀘州位于丘陵地帶,地勢存在高低差是正常情形,案涉房屋與臨近房屋地面存在高低差并不會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且開發商是按照行政主管機關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圖紙進行建造的。
庭審中,法院要求開發商提供設計施工圖,開發商卻稱無法提供。
查清事實后,法院認為,從開發商售樓部展示的小區沙盤以及其出具的不利因素的告知來看,開發商并未提示葉先生購買的別墅比臨近的別墅地平面要低。在修建過程中,開發商也未填平進行修建;而對其他地平面存在坡度的部分相鄰別墅,開發商在沙盤中進行了提示,故開發商未盡到一名善良出賣人的告知義務。葉先生花費大額資金購買別墅,目的是在居住環境上有舒適的體驗,而所購別墅卻比臨近別墅地平面低,難免會在居住舒適性及使用功能上產生影響。合同交易是互贏的關系,合同雙方均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照顧對方的合理期待,任何一方都必須尊重另一方的利益。因此,立足公平正義的解釋立場以及對當事人利益平衡的考量,若要求葉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將有失公允。因設計施工圖由開發商掌握控制,但開發商卻無正當理由且在法院明確告知后仍拒不提供,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睿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楊元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