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寇敏芳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同時,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

  《辦法》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和金融機構的范圍,即國有金融資本包括全省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和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各類地方金融組織,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辦法》規范了授權履職與委托關系。即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委托期間,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即“四個不變”。

  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其職責包括統籌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制度、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督促國有金融機構有效防范化解風險,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等十項內容。

  受托人根據財政部門委托,按照產權關系,落實統一規制要求,管理國有金融資本,主要職責包括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按照法定程序參與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并加強管理和監督等五項內容。

  《辦法》進一步明確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財政部門通過建立基礎管理體系、確認產權歸屬、規范股權管理、建立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制定受益管理和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完善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等方面對國有金融資本加強管理,對重點金融子公司實施穿透管理。出資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管理,依法依規參與國有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加強對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考核和薪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