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報低價吸引消費者,正式合同卻對各項收費模糊處理,運輸途中突然要求支付高額費用……有不少消費者在高新區車順通貨運服務部遭遇了如此“套路”。接到投訴后,省消委立即展開調查,不料該貨運部卻態度強硬地表示價格已經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拒絕接受調查。目前,該貨運部已被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7日,省消委發布2022年第1號消費警示,消費者應謹慎委托高新區車順通貨運服務部托運車輛。同時,省消委針對此類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發出消費提示。
消費者投訴
車輛托運時承運方中途加價
家用汽車跨省托運以省時、安全的優勢成為消費者轉運車輛的首選模式。消費者在享受著貨運便利的同時,也難免遭遇各種價格“套路”。
今年1月27日,消費者景某投訴稱,其委托高新區車順通貨運服務部將家用汽車從成都托運回北京,雙方電話協商一致,以1600元包運回北京,但當車托運至河北時,卻被自稱該貨運部負責人要求立即支付超過1600元的款項。負責人通過微信告知景某要加錢,其發送的運單照片載明托運費為1600元/噸,保險費2500元、裝車費400元、加固費600元,總計支付5965元,并表示不交錢就不向景某交車。
無獨有偶,2月22日,消費者曾某投訴稱,其委托該貨運部以1800元的價格從成都托運家用汽車到上海,在運送途中卻被告知需支付5315元。
3月2日,消費者劉某投訴稱,其委托該貨運部將家用汽車從成都托運至深圳,協商費用為運費1800元,中途被該貨運部要求支付運費2574元、保險費1500元(不提供保單)、裝車費400元、加固費600元,總計5074元。
此外,省消委調查發現,今年2月還有消費者分別在問政四川平臺、新浪微博、百度上投訴和發帖稱委托該貨運部托運車輛至拉薩、三亞等地時遭遇同樣的“套路”。
省消委調查
合同模糊收費暗藏貓膩
根據消費者提供的聯系方式,省消委聯系高新區車順通貨運服務部負責人,該負責人態度強硬地表示價格已經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拒絕接受省消委的調查。此后,省消委向該貨運部發出調查函,因無法聯系到該貨運部而被退回。經查,該貨運部登記的經營地址為成都高新區中和新興街42號。由于接到消費者投訴,且根據登記地址無法聯系該貨運部,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已于1月17日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據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銀行貸款、政府招投標、開設網店、評選先進甚至商品房出售等方面受到限制,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局面。
在審查消費者提供的與該貨運部簽訂的《成都商品車輛運輸協議合同》時,省消委發現合同中的運輸費用均為手寫,運輸單價“運輸費/噸¥”位于費用上一欄且字號較小,也就是說,其電話里向景某報價的1600元僅為一噸的費用,而運輸車輛的總費用在合同字體密集度大且字號更為細小的欄目中載明:“托運的車輛運費則按照本車車型重量噸收費,不包括上門、加油,保險按百分之一收費,不提供保單,裝卸肆佰元、加固陸佰元。”
省消委認為,該貨運部通過電話報低價吸引消費者后,在與消費者簽訂正式合同時,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金額等重要信息故意以模糊不清的方式填寫,誤導消費者簽訂合同后,在運輸途中才將全部收費金額告知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因該貨運部拒不處理消費投訴且拒絕接受省消委調查,嚴重漠視消費者權益,短期內投訴問題突出,省消委警示廣大消費者謹慎選擇高新區車順通貨運服務部提供服務。
法律分析
誤導、強制消費均屬侵權
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顧小兵認為,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高新區車順通貨運服務部存在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設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怠于履行提供發票的義務等多項違法事實,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方面,該貨運部誤導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承運人貨運部在《車輛運輸協議》的“運輸費/噸”上手寫價格為1600元,屬于計費單價,沒有總計計費,讓消費者產生誤會,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關于經營者提供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誤導消費者的規定。《車輛運輸協議》屬于格式合同,協議注意事項之四的小字內容,涉及的服務收費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但貨運部卻沒有說明和提示,違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在設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方面,該貨運部涉嫌強制交易,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比如車輛運抵目的地,貨運部單方面向消費者發出《行包貨運單》,要求支付遠遠超過與消費者協商一致的高價,而且消費者不認可,承運人就不交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的規定。
同時,該貨運部還拒絕出具交易發票,怠于履行提供發票的義務。貨運部明確表示不開發票給消費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必須出具發票的規定。
消費提示
消費者應重視合同內容
北京中銀(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郭龍偉表示,本案經營者的“套路”之所以得逞,就在于利用了消費者對合同的疏忽和不重視。在交易過程中,有個別不法商家故意采用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以模棱兩可的說辭“套路”消費者,使得消費者“上了一當又一當、當當上得不一樣”。郭龍偉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不僅要考量商品或服務的性價比,還應當重視雙方權利義務的設定與分配,即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合同內容是如何約定的。消費者自身應做到事前談判辨真偽,避免事后維權跑斷腿。
省物流商會辦公室主任胡謙表示,物流行業中有汽運、航空、行李包裹、快遞等多種運輸方式,每種運輸方式適用于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方式有不同的計價規則及方式,消費者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適合的運輸方式。消費者在簽訂物流運輸協議或者合同前,應仔細檢查物流承運商是否有營業執照和相應運輸資質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案件反映出的問題,省消委提示消費者在選擇車輛托運服務時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是要在托運車輛之前,要了解貨運常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二是要找正規物流公司辦理托運,選擇公司要貨比三家,查信用、比口碑、比價格、比服務。三是要填寫運單要完整,字跡清楚。留意計價方式、價格明細等重要因素,不明白事項要詢問清楚。運單自持聯原件作為法律憑證,要保存完好。四是要及時留存協議、票據、聊天記錄等證據,及時維權。如遇問題可以向當地物流商協會、縣級以上運輸管理部門、消委組織投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方如拒絕開具發票,應向稅務機關舉報。如上述方式不能有效解決消費爭議,消費者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