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趙詩柯
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但成都一公司卻未及時繳納,導致女員工產后不能領取生育醫療費,女員工該如何維權?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該公司補足鄭某某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并支付生育醫療費,保障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事件回顧 生產后發現無法報銷生育醫療費
2017年11月24日,鄭某某入職成都某廣告公司,經過4個多月的試用期,鄭某某轉為正式員工。2018年9月26日,鄭某某懷孕生下一女。后鄭某某打算報銷生育醫療費時,才發現公司在試用期內一直未按規定為她繳納社保,而是從轉正后才開始繳納的,這導致鄭某某生產時社保連續繳納不足12個月,無法報銷生育醫療費。不僅如此,在鄭某某休產假的5個多月內,某廣告公司還以各種理由扣除了她兩個月的工資,并對她進行績效考核罰款,于是鄭某某一氣之下選擇離職,并申請了勞動仲裁。
2019年11月26日,成都市青羊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廣告公司向鄭某某支付2019年5月工資3000元、6月工資1800元、補助900元、產假期間差額工資7975元、生育醫療費用3000元。某廣告公司不服裁決,將鄭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公司補足工資并支付生育醫療費
法院經調查,在鄭某某休產假期間,某廣告公司以“印刷業務專項考核積分低于50分”“第二季度績效考核得分8.7分”等為由對鄭某某進行罰款,并扣除其兩個月的工資,明顯缺乏依據。同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據悉,鄭某某產假前,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項目后,應領取的月平均工資為3000余元,但產假期間鄭某某每月實際領取的工資不足2000元,法院認為,某廣告公司應向鄭某某支付這期間工資的差額部分。關于生育醫療費,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公司未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及時為鄭某某繳納社保,導致其不能領取生育醫療費,故某廣告公司應向鄭某某支付生育醫療費3000元。
依照《勞動法》第五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等法律法規規定,青羊區法院最終判決成都某廣告公司向鄭某某支付2019年5月、6月工資及補助,補足產假期間工資差額,并支付生育醫療費3000元。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社會保險費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為員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的設立對維護職工生育保障權益,促進婦女公平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具有重要作用。
●法條鏈接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