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洋民 四川在線記者 王若曄
3月11日,記者從射洪市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射洪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遂寧今年首例“拒執罪”案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
在賀某與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射洪市人民法院判決唐某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賀某借款本息共計124000元。判決生效后,唐某卻未在法定履行時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賀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向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并如實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但唐某在收到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后未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因唐某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法院依法對其處以拘留15日的司法懲戒。
拘留期間,執行干警再次對其進行詢問,告知其相關的法律后果,敦促其積極履行,唐某在兩次詢問中均表示愿意履行,需要分期償還。
然而拘留期限滿后,唐某一直未履行給付義務,竟然還玩起了“失蹤”。自訴人(申請執行人)賀某遂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唐某刑事責任。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申請符合拒執罪的自訴案件受理條件,予以立案受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唐某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人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遂作出如上判決。但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近年來,“拒執罪”逐漸走入了社會大眾的視野。“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誠信多助,失信寡助。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行為,直接損害了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權威性,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這里提醒各位被執行人,盡早履行義務才是“正途”,拒不執行終歸被“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