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游客莫名被“轉包” 旅行社停業又罰款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4日,央視財經頻道《消費主張》欄目曝光兩名消費者參加四川省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某分社組織的“九寨溝黃龍三日游”項目時,在無法成團的情況下,該旅行社未征得消費者書面同意,委托給其他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約定兩名消費者的委托團費520元,低于被委托公司接待和服務成本894元,簽訂的《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未載明“團隊用餐標準及次數”、“酒店住宿標準”以及“特色藏族村寨/或者藏地印象唐卡畫院”項目游覽時間等規定事項。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法予以立案查處。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查,該旅行社未在旅游合同中載明法律法規規定事項、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就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三項和《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等規定,2021年7月14日,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向旅行社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三項違法行為共處罰款10萬元并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同時,對該旅行社主管人員、經辦人員分別罰款5000元。本案中,被委托公司接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已另案處理。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旅行社擅自將消費者轉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旅游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件。消費者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要明確約定游覽時間、路線、服務標準和項目等重要信息,防止旅行社在合同中單方面改變約定,以轉包、改變服務內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七:低價旅游是假 會銷產品是真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2日,瀘州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線索,稱某商貿有限公司組織4輛旅游大巴車共載有約200名老年消費者,準備前往外地動物園并參加該公司組織的商品推銷會。經查,該公司無法提供組織旅游活動的合法資質,執法人員要求其立即停止活動并當場退還消費者每人100元費用。2020年12月7日,瀘州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查,該公司未經旅游主管部門許可,通過發放宣傳資料、贈送雞蛋面條等方式,招徠173名老年消費者并收取每人100元,組織前往外地動物園旅游并參加商品推銷會,其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2021年1月28日,瀘州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一萬元及其責任人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已經成為重要的消費群體,一些公司通過組織免費、低價旅游向老年人銷售商品。本案涉及的173名消費者均為老年人,權益保護意識較弱,發生權益損害可能性較大,極易造成群體性事件和發生安全事故。未經許可和變相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旅游市場經營秩序,也導致各類旅游糾紛頻發,應加大監管力度,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八:刷單造假被識破  網店“好評”假象多

  [案情簡介]

  瀘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兩大知名電商平臺經營網店,為提升網店銷量、炒作人氣,該公司雇傭“刷手”通過“刷單”、“刷好評”等方式制造網店“銷量大、好評多”的假象,欺騙誤導消費者。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查,該公司雇請“刷手”在網店下單后,將貨款轉入公司賬號,由公司進行虛假發貨,再由“刷手”確認收貨。整個流程結束后,公司再向“刷手”退還貨款并支付傭金。該公司通過“刷單”方式在電商平臺形成營業額共計122萬余元,其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案例評析]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該公司通過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擾亂了網絡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網購時,要多比較多鑒別,不要盲目相信銷量和好評。

  案例九:霸王條款、價格欺詐 培訓機構被處罰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8日,有消費者向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管局舉報稱,某舞蹈培訓公司合同涉嫌存在“霸王條款”。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學員合約》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同時還存在涉嫌價格欺詐行為。武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查,該公司主要開展成人舞蹈培訓,在經營場所發現已簽訂《學員合約》13份,交易金額共計39508元,合同含有“本合約最終解釋權歸舞蹈培訓公司所有”條款。該公司自成立起一直以“特價”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但無法提供原價成交相關證據。2021年9月10日,武侯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規定,對該公司存在的合同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000元;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價格欺詐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9508元并處罰款79016元。兩項違法行為罰沒款共計148524元。

  [案例評析]

  培訓服務中,商家常以虛假“打折優惠”吸引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后,又以不退不換或高額解約成本加重消費者責任。本案中,對培訓公司虛構特價和“霸王條款”行為進行處罰,破除了行業陋習,有助于規范商家經營行為,提高商家誠信意識,有效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十:打擊非法醫美  保障消費安全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8日,宜賓市江安縣衛生健康局接到舉報稱,某美業店沒有辦理相關證件擅自開展醫美業務。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調取了“永久無痕雙眼皮”顧客信息、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惠支付APP收付款信息等資料,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

  [違法事實及處理結果]

  經查,該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021年1月起擅自開展通過針刺入皮膚埋線的方法做雙眼皮和開眼角的醫療美容活動,違法收入20929元。依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江安縣衛生健康局給予該店沒收違法所得20929元和用于開展非法醫美的物品、器械,并處罰款10464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近年來,醫療美容行業發展迅速,但非法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給消費者的醫療安全和生命健康帶來了極大隱患。消費者應選擇正規、有資質的醫療美容機構,多方核實機構情況,謹防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