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3月14日,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召開“3·15”新聞通報會,公布了四川省2021年度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四川省2021年度消費糾紛調處十大典型案例、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全省公安機關打擊食藥環知領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在線記者注意到,各部門選出的共計40個典型案例中,多個案件聚焦特殊群體保護。“我們關注時代發展帶來的消費方式新變化,不斷強化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消費權益保護,實現更大范圍的消費公平,讓他們跟上時代消費步伐,共享發展成果。”省消委執行副主任、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孫強表示。

  除此之外,這些案例還聚焦民生痛點難點,類型涉及“舌尖上的安全”、用藥安全、居住安全、個人信息安全等一系列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問題,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集中體現了“人民至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宗旨。各部門選出的典型案例還聚焦行業隱形規則,凈化消費環境。“及時糾正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未告知收取費用等行業‘ 霸王行為’,通過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規范行業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孫強說。

  聚焦“一老”:

  會銷模式主要瞄準老年人消費群體

  2021年1月26日,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綿陽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體驗室現場正播放“海鈺牌氨糖”PPT演示文稿,在電腦桌面文件夾中發現服用“海鈺牌氨糖”前后對照效果圖等宣傳內容,且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該公司每天組織開展三場會議或健康講座,每場會議(講座)大概有20人參加。為了擴大宣傳效果、提升銷售額,講座中宣稱其經營的食品、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緩解疾病等功效,實際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涪城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扣押的海鈺軟骨素氨糖1瓶(盒)、景壽康沙棘螯合鈣13盒、復合酶4盒、納豆1盒;沒收違法所得5.45萬元;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203.53萬元;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罰款共6000元。

  無獨有偶。2020年12月2日,瀘州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線索,稱某商貿有限公司組織4輛旅游大巴車共載有約200名老年消費者,準備前往外地動物園并參加該公司組織的商品推銷會。經查,該公司無法提供組織旅游活動的合法資質,執法人員要求其立即停止活動并當場退還消費者每人100元費用。經查,該公司未經旅游主管部門許可,通過發放宣傳資料、贈送雞蛋面條等方式,招徠173名老年消費者并收取每人100元,組織前往外地動物園旅游并參加商品推銷會,其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2021年1月28日,瀘州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1萬元及其責任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已經成為重要的消費群體,一些公司通過組織免費、低價旅游向老年人銷售商品。案件中涉及的173名消費者均為老年人,權益保護意識較弱,發生權益損害可能性較大,極易造成群體性事件和發生安全事故。“未經許可和變相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旅游市場經營秩序,也導致各類旅游糾紛頻發,應加大監管力度,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省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而會銷模式主要瞄準老年人消費群體,以養生、保健等噱頭誘導老年消費者,甚至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間,還存在疫情傳播風險。“因此,上述案件不僅處罰了商貿公司,還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嚴格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保障了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

  關注“一小”:

  家長和經營者都應加強管理,防止不必要的損失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也備受關注。四川省2021年度消費糾紛調處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2021年2月,廣安市武勝縣消委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13歲的女兒在未得到家人同意的情況下,在當地一家手機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559元的手機。消費者認為商家不應該將手機銷售給未成年人,與商家協商退貨無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手機店主銷售過程未履行查驗身份信息實名上戶相關規定,導致未成年人產生與其身份信息不符的大額消費。根據《民法典》第19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之規定,投訴人女兒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監護人未同意、未追認,購買手機行為應屬無效。根據《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 商家退還購機費2559元;因手機屏幕受損,由消費者賠償商家屏幕維修費200元。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軍認為,本案是一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交易,其行為效力待確認的典型案件。當前,未成年人背著家人進行大額消費、游戲消費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也提醒各位家長,既要提高法律防范意識,以身作則幫助和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理念,又要培養積極的權益保護意識,以合法手段表達合理訴求。一旦遇到類似事件,及時收集并保留相關證據,有理有據依法維權。同時也提醒經營者,在商品消費交易過程中,應著重審查交易對象的民事行為能力,避免未履行審慎義務承擔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