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3月14日,記者從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近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李健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李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同意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對李健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李健會見了近親屬,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2019年4月22日上午,樂山中院依法公開宣判“綠心路殺人案”。被告人李健因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經一審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17時許,被害人王某欣在樂山綠心路環線散步過程中遇到被告人李健。李健在搭訕過程中看到被害人手腕上佩戴的金手鐲后見財起意,威脅被害人交出金手鐲后讓其離開。在被害人離開行至約七八米時,李健發現被害人掏出電話,認為其有報警的征兆,立即追上去搶走被害人的手機,并脅迫被害人進入綠心路環線旁邊的小路深處。為了讓被害人不報警,李健將手機和金手鐲還給被害人讓其離開。
在發現被害人拼命往公路方向奔跑時,李健認為被害人要去報警,立即追上去用手機底部擊打被害人的后腦致其倒地,后又用石頭多次擊打被害人的頭部致其滑落到旁邊的溝渠草叢中。之后,李健在附近菜地找到一把鋤頭挖坑掩埋被害人,并在清理現場后,攜帶被害人的一部手機、一只金手鐲、一只金戒指、三只金耳釘及一副手機耳機逃離現場。第二天,李健將搶劫和盜竊的物品拿去典當。同月21日,民警在李健租住屋內將其擋獲。
2019年4月22日上午,樂山中院依法公開宣判“綠心路殺人案”。被告人李健因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同時,對其搶劫、盜竊的金手鐲等物品予以追繳并返還被害人親屬,對其違法所得13629元繼續予以追繳并上交國庫。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及多名群眾旁聽了庭審。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健所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且在審理過程中并未表達過認罪悔罪,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