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3月14日上午,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組織召開“3·15”新聞通報會。會上,四川高院民一庭庭長周靜發布了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長,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呈現出消費模式多樣化、新型糾紛顯著增加、處理難度加大等特點。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誠信友善、公平交易的良好社會氛圍,全省各級法院充分履行審判職能,積極推進訴調對接,不斷推出便民利民舉措,及時高效化解消費者權益糾紛,織密消費者權益保護網。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產品責任糾紛、服務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共14.22萬件,約占全省法院受案總數的十分之一。
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梁某與某商貿部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至5月,梁某分三次在某商貿部處購買嬰兒奶粉、魚油等食品,價格共計2756元,以上食品系經海外代購獲得,某商貿部不能提供經法定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后梁某向某商貿部經營者吳某主張退貨、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賠償,吳某抗辯稱涉案食品系境外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梁某系職業打假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消費者。
經查,梁某曾多次購買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并提起訴訟,向銷售者主張十倍價款賠償。2018年10月31日,有關質監部門就某商貿部銷售無中文標簽的嬰幼兒奶粉和魚油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處理過程及結果]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梁某不服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梁某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購買者在食品、藥品領域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并未對購買者動機、知假買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規定,知假買假者、職業打假者仍可作為權利主體,依法主張十倍價款賠償。此外,案涉進口預包裝食品缺乏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經營者應當承擔退貨退款和十倍價款賠償責任。遂判決吳某向梁某退還貨款2756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7560元,梁某退還案涉奶粉等。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系民生福祉,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受到行政處罰外,消費者還可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樣可增大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隨著互聯網應用的普及和快遞行業的發展,食品安全問題面臨更多挑戰,不僅消費者可以通過海淘購買奶粉、魚油、保健品等,市場上也存在大量經海外直郵或走私入境的食品。但該種商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國內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甚至有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風險,給人民群眾的健康帶來風險。作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合法合規的產品;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購買進口食品時應提高警惕,查看商品是否具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并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證明,避免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損害。